(2016)湘042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文兵与被执行人陈红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兵,陈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贺文兵,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红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贺文兵与陈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红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红生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陈红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贺文兵发现被执行人陈红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何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