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与赵文华、李秀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赵文华,李秀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6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负责人:宋建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宁,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华,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告:李秀云,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巴市分行)与被告赵文华、李秀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行巴市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贾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