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烟台市福山东华第四建筑工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烟台市福山东华第四建筑工程处,烟台东华经济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原恒丰银行福山支行)。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东华第四建筑工程处。被执行人:烟台东华经济开发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东华第四建筑工程处、烟台东华经济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任何资产,无任何人员。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福执字第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姜厚元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修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