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佟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3514号原告:王某,男,1960年5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佟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原告王某诉被告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的房屋租金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0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将自家所有的的坐落××旗房一处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每年租金1万元,租金2万元一次性付清。合同生效后被告只给付租金1万元,我为被告出具收据一枚。后经催要,被告以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为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万元。被告佟某辩称,我与原告签订了为期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我已经将两年的房租一次性给付原告,不再拖欠原告房租,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0日,原告王某作为甲方将其家所有的的坐落××旗房(房产证号为1620214012**)一处出租给被告佟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第1条约定:”年租金为壹万元(¥:10000.00元),租用年限为贰年,租金一次性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现原告以被告尚欠房屋租金1万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的房屋租金1万元,并称收取被告1万元租金时为被告出具收据一枚,被告否认原告为其出具收据,并称签订合同时已一次性交纳房屋租金2万元,且合同明确载明”租金一次性付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缔结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出租房屋交付被告管理、支配和使用,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作为出租人交付标的物的相应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被告辩称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租金2万元,仅以该合同第一条明确载明”租金一次性付清”作为其履行交付租金2万元的证据,并明确表示原告未为其出具收到房屋租金的收款收据。因收款收据是证明房屋租金的实际支付和收讫,也是证明被告履行交付租金的凭证,故被告向原告交付租金应索要收款收据,被告不能提供原告为其出具交纳租金的收款收据,仅以合同约定条款作为证明其履行交付租金的证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某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的房屋租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佟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蒙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