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608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刁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