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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608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刁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