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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谢江红与刘伟、张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江红,刘伟,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谢江红,女,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张芳,女,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谢江红与刘伟、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966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谢江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长仲裁字第966号裁决即谢江红与刘伟、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