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裴艳萍、郭三付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艳萍,郭三付,李学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艳萍,女,汉族,1966年2月4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三付,男,汉族,1943年9月4日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审被告李学工,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裴艳萍因与被上诉人郭三付、原审被告李学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裴艳萍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裴艳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艳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裴艳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