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平岳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平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200号罪犯平岳峰,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平岳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先后被减刑3次,共计减刑三年。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7年5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于5月12日至5月16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认为,罪犯平岳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平岳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平岳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平岳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平岳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朱 靖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仝伟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