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2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齐涛与王金有、胡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涛,王金有,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涛。被执行人王金有。被执行人胡波。申请执行人齐涛与被执行人王金有、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