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明生与蒋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生,蒋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352号原告:朱明生,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炳海,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岚,女,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朱明生与被告蒋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煜麟审 判 员 裴孙英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