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6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周武与楼克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周武,楼克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75号原告:黄周武,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克群,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周武与被告楼克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周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周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周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黄周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