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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6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辉与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2016民初66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6644号之一原告:何辉,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倪明山。原告何辉诉被告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何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何辉负担。审 判 长  杨 东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人民陪审员  林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