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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永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永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36号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恒昌公司宿舍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47691778A。法定代表人:林光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后新,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永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2041732L。法定代表人:刘兵,执行董事、经理。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永业物流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永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永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770元,由申请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左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