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玲与潘金、贾冬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潘金,贾冬燕,王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607号原告:张玲,女。被告:潘金,男。(缺席)被告:贾冬燕,女。(缺席)被告:王红英,女。原告张玲与被告潘金、贾冬燕、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玲,被告王红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潘金、贾冬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潘金、贾冬燕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逾期利息1600元(2015年11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20000元×6%÷12个月×16个月=1600元),合计21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红英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清偿借款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被告潘金、贾冬燕以装修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王红英提供担保。被告潘金、贾冬燕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如不能按期履行以上承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担保人王红英在借条上签字按印。期限届满后,被告潘金、贾冬燕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催要,二被告推脱不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潘金缺席。贾冬燕缺席。王红英辩称,被告潘金和贾冬燕向张玲借款的事情属实,但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我的担保期限已经过期,我认为我的担保责任应该免除。我不知道当时他们双方利息是怎么清的,原告是挣高利贷利息的,后来原告听潘金跑了才找的我,现在我也联系不到被告。本院认为,被告潘金、贾冬燕、王红英与原告张玲之间形成的借款及担保事实有借条、原告张玲、被告王红英的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潘金、贾冬燕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对该债务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也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王红英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张玲要求被告潘金、贾冬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1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金、贾冬燕偿还原告张玲借款本金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潘金、贾冬燕承担原告张玲借款利息1600元(16个月、月息0.5%),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元(已减半),由被告潘金、贾冬燕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唐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