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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瑞通励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丽达视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通励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丽达视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565号原告:瑞通励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9-808。法定代表人:郑显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丽达视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东沙各庄村58号1幢八层8018室。法定代表人:赵斌,总经理。瑞通励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丽达视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瑞通励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通励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五十元,由瑞通励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炜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