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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宗红与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苏琼、茶陵县盛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宗红,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苏琼,茶陵县盛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炎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红,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璐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雄天路2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六楼。法定代理人:钟秋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宁飞,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琼,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盛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创新国际新城D栋401室。法定代表人:龙韶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炎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炎陵西路95号。法定代表人:唐初红,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向荣,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初龙,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系该局法制工作人员。上诉人黄宗红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苏琼、茶陵县盛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炎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5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一审对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在组织质证后均未予认证、未查明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事实;且一审认定本案所涉工程经审计后尚有1166593元工程款未付,与一审同时认定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茶陵县盛欣建筑工程劳务���包有限公司2016年5月10日就炎陵县九龙大道西、九龙商贸街道路路基工程已结算完毕相互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炎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5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炎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宗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3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彭雁斌审 判 员  段郴雯代理审判员  彭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