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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元树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元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880号罪犯李元树,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元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525.2元。被告人李元树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22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元树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元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7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元树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元树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元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元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