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爱美、林成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美,林成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1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爱美,女,1979年9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捷,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成材,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从浙江省金华监狱押回平阳县看守所羁押。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爱美、林成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喆人、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爱美、林成材,辩护人陈捷到庭参加诉讼。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3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2月2日恢复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又于2017年4月28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5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爱美伙同陈伦寮、洪玉井(均已判刑)在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东路178号李清芳(另案处理)家中二楼开设赌场,以“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2000元。其中,被告人陈爱美负责召集赌客。2、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爱美伙同陈某1、陈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东路178号2楼、腾龙中路101号2楼、“丰润世家”5幢1单元202室等地开设赌场,以“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240000元。其中,被告人陈爱美占有赌场股份30%,并负责召集赌客,陈某1、陈某2各占有赌场股份55%、15%,被告人林成材在赌场内负责发牌、记账等工作。案发后,被告人陈爱美于2016年5月24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案犯陈伦寮、洪某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爱美、林成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陈伦寮、洪某、李某、陈某1、陈某2、林某的供述,证人郑某1、金某,4、郑某2、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爱美、林成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成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爱美犯罪后能自首,被告人林成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爱美、林成材均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陈捷据此要求对被告人陈爱美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同时要求对被告人陈爱美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爱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二、被告人林成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计算为从原罪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陈爱美、林成材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乐群人民陪审员 杜王立人民陪审员 黄加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温从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