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育林与钟金虽、郑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育林,钟金虽,郑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455号原告:钟育林,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职业: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江,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被告:钟金虽,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郑美香,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钟育林与被告钟金虽、郑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育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金虽、郑美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育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钟金虽、郑美香偿还借款本金5.3万元,利息8,480元(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19日计算到2017年1月19日)合计61,480元,并要求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到钟金虽、郑美香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2、钟金虽、郑美香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600元。3、钟金虽、郑美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钟金虽因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起多次向钟育林借款,2016年5月19日双方进行结算,钟金虽共向钟育林借款6.3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约定,钟金虽每月偿还1万元,直到还清为止,若有一个月未还,钟育林可就未还部分要求钟金虽一次性还款,同时钟金虽还提供位于永安青水畲族乡××自然村××班××、4小班的林权做抵押(林权证号:2008第24830号),若发生争议,则同意承担包括律师代理、诉讼费等损失,之后钟金虽仅偿还1万元,就未再履行。钟金虽、郑美香未作答辩。钟育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借条、林权证、花名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结婚登记申请书。钟金虽、郑美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钟育林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钟育林与钟金虽系朋友关系,2015年起,钟金虽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陆续向钟育林借款,2016年5月19日,双方经结算,钟金虽尚欠钟育林借款6.3万元,钟金虽在填空式借条上填写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借条》载明:“兹经结算,共向钟育林借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63,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款本人同意分期还款,每月15日前偿还借款一万元,直到还清为止,若有一个月未还,钟育林可就未还部分可要求本人一次性还款……如发生争议,则同意承担由此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嗣后,钟金虽偿还了1万元借款本金,此后再未付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钟育林向钟金虽、郑美香催讨借款未果,而引发本案讼争。另查明:钟金虽与郑美香于1995年10月9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钟金虽与郑美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钟金虽尚欠钟育林借款本金5.3万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钟金虽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钟金虽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现钟育林要求钟金虽偿还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8,480元,并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约定为有效约定,钟育林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钟金虽虽以个人名义向钟育林借款,但该笔借款系发生在与郑美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郑美香应承担共同还款的民事责任。钟金虽、郑美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钟金虽、郑美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钟育林借款本金53000元;二、钟金虽、郑美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钟育林借款利息8,480元,并从2017年1月20日起继续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钟育林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钟金虽、郑美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钟育林律师代理费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4元,由钟金虽、郑美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佳琦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