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转线、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穆转线,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小林,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转线,女,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董事长。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转线、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元退还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新龙审判员 赵继峰审判员 张效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当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