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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转线、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穆转线,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小林,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转线,女,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董事长。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转线、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元退还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新龙审判员  赵继峰审判员  张效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当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