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丽与于洪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于洪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61号申请人李丽,女性,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于洪洁,女性,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李丽与于洪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2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晓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