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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丽与于洪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于洪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61号申请人李丽,女性,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于洪洁,女性,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李丽与于洪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2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晓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