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王永斌、王秀琴、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王永斌,王秀琴,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8号。负责人李宝,行长。被执行人王永斌,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秀琴,女,汉族,1951年7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罗林芳,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王永斌、王秀琴、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永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借款本金244907.44元及利息逾期支付,原告有权以被告王永斌、王秀琴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王永斌、王秀琴、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永斌、王秀琴、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