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柳州方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方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665号原告柳州方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超珍,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耀,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原告柳州方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方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方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方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方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美艳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汤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