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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保6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城开大厦A座1904室。法定代表人:周连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俊,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刘俊的财产状况。因该委托属事项委托,本院故立执保字案号予以查询。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等值财产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学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