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6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与马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马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69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0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5182X。代表人:丁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宇,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mytag_2017-1-2210:18:16_EndMytag委托代理人:李薇薇,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马丹,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行沙支行)与被告马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行沙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薇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行沙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马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7667.62元及截至2017年4月24日的利息6937.04元(含罚息、复利);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欠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被告未偿还的本金447667.62元为基数,在贷款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在贷款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2、原告对被告马丹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31日,原告邮储行沙支行(贷款人)与被告马丹(借款人)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购置房屋的贷款4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被告将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的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前述贷款的抵押,并经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后,自2017年1月31日起,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马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原告邮储行沙支行(贷款人)与被告马丹(借款人)签订了合同编号:5099994Q11608389****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购置房屋的贷款450000元。第二条贷款用途仅用于购买坐落于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的房屋(建筑面积98.66平方米)。第三条合同项下期限为240个月,自2016年8月31日至2036年8月31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第四条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执行。第八条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一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第十二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法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被告马丹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的房屋为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10月10日,原、被告办理了该套房屋的抵押登记。2016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450000元。截止于2017年4月24日,被告马丹已连续逾期3期以上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尚有借款本金447667.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937.04元未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丹经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手工借据、放款单、房屋产权证、贷款结清试算单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邮储行沙支行与被告马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而被告马丹存在连续逾期3期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请求被告承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给付罚息、复利的违约责任并就抵押房屋向被告主张优先受偿权。被告马丹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借款本金447667.62元及截止2017年4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937.04元。二、被告马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447667.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后再上浮30%计算;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后再上浮30%计算。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对被告马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6元,减半收取40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丹负担。限被告马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