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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辛集市兴邦皮草有限公司与宋新法、孙虹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兴邦皮草有限公司,宋新法,孙虹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793号原告:辛集市兴邦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法定代表人:马际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牛春见、高雯,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新法,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孙虹岩,女,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辛集市兴邦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与被告宋新法、孙虹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邦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自2014年至2015年期间向原告订购样衣,原告将全部货物交付二被告,二被告陆续给付货款,截至2015年10月22日,二被告尚欠货款196000元,并亲笔书写欠条。此后,在原告一再催要之下,二被告又给付货款81000元,之后原告虽多次索要剩余欠款,但被告迟迟不能给付,截至今日,被告尚欠货款115000元。宋新法、孙虹岩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据为:欠条、双方的对帐单、原告向被告发货的统计表。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二被告不答辩,不提供证据,亦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兴邦公司给宋新法、孙虹岩供货,经过对账,截止2014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总计299020元,孙虹岩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二被告陆续给付货款,截至2015年10月22日,二被告尚欠196000元货款及样衣,宋新法和孙虹岩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原告兴邦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和欠条证实被告宋新法、孙虹岩和兴邦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宋新法、孙虹岩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自认在被告给付货款81000元后,尚欠货款数额115000元,二被告理应如数偿还。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新法、孙虹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兴邦皮草有限公司货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3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商业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宋新法、孙虹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彦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