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钟加高与陈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加高,陈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794号原告:钟加高,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委托代理人:田万富,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辉,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5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原告钟加高诉被告陈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加高撤回对被告陈明辉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钟加高承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玉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