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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增凯、王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增凯,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保10号申请人陈增凯,男,生于1957年11月5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王兵,男,生于1961年3月27日,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陈增凯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09年3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购买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鄂D×××××的小型轿车,并约定了购车款的支付方式,之后申请人便将车辆交由被申请人占有并使用。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申请人多次追偿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陈增凯以其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增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陈增凯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