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郭化磊与赵俊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化磊,赵俊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727号申请人:郭化磊,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赵俊棉,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郭化磊与被申请人赵俊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化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赵俊棉所有的吉xx号小型汽车的车籍。张四维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化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四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单(账号为xx),账户金额为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赵俊棉所有的吉xx号小型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