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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052号原告:郑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黄骅市。原告郑某与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仙审 判 员  闫广练人民陪审员  康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芳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