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丽辉与被执行人马淑清、房振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辉,马淑清,房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朱丽辉,女,汉族,36岁,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马淑清,女,53岁,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房振利,男,53岁,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朱丽辉与被执行人马淑清、房振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通辽市哲理木公证处作出的(2017)通哲强证字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丽辉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拨对被执行人马淑清的银行存款142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