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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西昊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丁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昊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丁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895号原告:山西昊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百万庄园14排6号。法定代表人:田国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晓晓,女,汉族,该公司职工,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古交市梭峪乡会立村柳南街26号,身份证号×××。被告:丁磊,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原告山西昊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昊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经原告提供信息服务,被告于2017年2月24日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月租金6666.7元,协议约定,签订合同时由乙方即被告支付给丙方即原告一个月租金作为信息服务费,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定被告支付信息服务费6666.7元及损失费1000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丁磊的经常居住地为太原市万柏林区众纺路6号中单元18号,该地址属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林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