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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富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富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超,天津市安吉拉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富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山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霞,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安吉拉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占森,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张超之兄),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安吉拉娱乐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安吉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占森,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天津富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张超、天津市安吉拉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系房屋租赁关系,上诉人天津富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1号2层及3层局部房屋出租给上诉人张超和天津市安吉拉娱乐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现上诉人天津富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张超和天津市安吉拉娱乐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9日起开始拖欠租金,构成合同解除条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上诉人张超、天津市安吉拉娱乐有限公司给付租金。诉讼中,因双方认可租赁期间,3层房屋由于消防不合格而不能使用,故该部分租金不应给付。但由于双方现对3层房屋面积说法不一,故在没有查清3层房屋面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事实不清。此外,原审判决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也未进一步查清,因该问题涉及合同效力,故而需依法予以查明。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富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市安吉拉娱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