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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罗某1、罗某2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518号申请人:罗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罗某2,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罗某1申请确定被申请人罗某2监护人一案,申请人罗某1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某1申请撤回确定被申请人罗某2监护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