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罗某1、罗某2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518号申请人:罗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罗某2,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罗某1申请确定被申请人罗某2监护人一案,申请人罗某1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某1申请撤回确定被申请人罗某2监护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