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瑞鑫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朱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瑞鑫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朱瑞,刘占魁,王秀琴,朱仲亮,郝秀娥,李治平,柴玉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537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霞光街东广场路南通格朗街西7号楼(富凯康馨苑)。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累红,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永奇,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鄂尔多斯市瑞鑫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公园街。法定代表人:朱瑞,公司总经理。被告:朱瑞,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瑞鑫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占魁,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秀琴,公民身份号码×××,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朱仲亮,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瑞鑫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郝秀娥,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治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柴玉秀,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瑞鑫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朱瑞、刘占魁、王秀琴、朱仲亮、郝秀娥、李治平、柴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苗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