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候常君与李庆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8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候常君,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李庆祥,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住临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候常君与被执行人李庆祥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8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庆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候常君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庆祥偿还欠款13054元及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庆祥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偿清全部欠款及诉讼费用。本院认为,(2016)吉068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候常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8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