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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3刑初2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生于甘肃省崇信县,住崇信县。2017年3月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信县看守所。崇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梁某吵架后,因为生气独自一人在家喝酒。到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照为×××的三轮摩托车前往梁某位于县城西城湾路段的宿舍内找梁某,行驶至崇信县城西城湾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崇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因被告人陈某拒绝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立即将陈某带至崇信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并送甘肃省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经鉴定,陈某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9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及照片,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7]法毒鉴字第99号关于陈某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证人梁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