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明廷祥与徐家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廷祥,徐家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明廷祥,男,汉族。被拘留人徐家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明廷祥与被执行人徐家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山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徐家乾赔偿明廷祥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34.5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家乾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明廷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家乾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任何财产可供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