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钟泽芬与蔡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泽芬,蔡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049号原告:钟泽芬,女,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蔡吉德,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泽芬诉被告蔡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泽芬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