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叶伟法与丽水市建新水泥制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法,丽水市建新水泥制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914号之一原告:叶伟法,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丽水市建新水泥制瓦厂,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凤鸣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74893。法定代表人: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法为与被告丽水市建新水泥制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伟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叶伟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496.5元,由原告叶伟法负担。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PAGE#”-0-”?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