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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跃强与谢晓东、叶冬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跃强,谢晓东,叶冬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12号原告:侯跃强,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斐彬,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东,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绕市玉山县。被告:叶冬蕾,女,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现住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原告侯跃强与被告谢晓东、叶冬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谢晓东支付原告侯跃强欠款5.6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叶冬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侯跃强与被告谢晓东系朋友关系。被告谢晓东在接受原告侯跃强委托转卖尼桑天籁二手车时,未将转让款支付给原告侯跃强。2016年8月24日,被告谢晓东向原告侯跃强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5.6万元于2016年9月24日前还清;被告叶冬蕾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因被告未履行支付欠款义务,故原告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跃强欠款5.6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冬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谢晓东、叶冬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人民陪审员  陈胜环人民陪审员  巫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伊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