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景泰县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045号申请人:景泰县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周帮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可臻,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民乐县。法定代表人:尚宝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景泰县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进行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机械设备及债权予以查封或者限制支付。申请人景泰县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机械设备及债权予以查封或者限制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