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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379号罪犯刘安,男,1992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刘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010分,获5次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