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任广敏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221号被执行人:任广敏,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李阁镇任寺村097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任广敏罚金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