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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23号执行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重强建筑��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9223-4。法定代表人:伯兵,董事长。执行委托代理人:伯从祥,男,生于1951年4月7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5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234-1。法定代表人:吴文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2016)渝0233执12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有查封的房屋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执行案件的个案复杂情况,可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变现困难,虽然本院裁定终结对(2016)渝0233执1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仅系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影响对该案的继续执行,且本案处于仍在执行程序中。即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阳长源审 判 员  张建彪人民陪审员  XX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雨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