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马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904号原告:郭某,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马某,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潘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马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马某、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潘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王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借款应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偿还。王某、马某、潘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被告王某与马某婚姻登记信息表,证明王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潘某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且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某、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潘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王某、马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原告认可自2017年2月开始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被告王某与马某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潘某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某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王某应承担清偿责任。该笔借款发生被告王某、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某亦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潘某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认可自2017年2月开始向被告主张权利,保证期间自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未超过保证期间,被告潘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2万元;二、被告潘某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马某、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立楠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夏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