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柏在菊与徐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在菊,徐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009号原告:柏在菊,女,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阳富,达州市达川区法通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光忠,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柏在菊与被告徐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光忠外出,地址不详,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龙桂梅代理审判员 郝 灿人民陪审员 刘益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