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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彭化平与吕春礼、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化平,吕春礼,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524号原告:彭化平,女,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籍贯江苏省邳州市,现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春礼,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1023980M,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99号。主要负责人:韩波,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平,男,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原告彭化平与被告吕春礼、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海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