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兰妹与孔祥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兰妹,孔祥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5085号原告林兰妹,女,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告孔祥跳,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兰妹与被告孔祥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