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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兰妹与孔祥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兰妹,孔祥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5085号原告林兰妹,女,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告孔祥跳,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兰妹与被告孔祥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