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2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蔺玉玲与白喜武、隋代红、萝北县喜东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玉玲,白喜武,隋代红,萝北县喜东采石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271号原告:蔺玉玲,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太平沟乡东升村农民。被告:白喜武,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县委办司机。被告:隋代红,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个体经营者。被告:萝北县喜东采石场。负责人:白喜东,职务:场长。原告蔺玉玲与被告白喜武、隋代红、萝北县喜东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玉玲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蔺玉玲撤诉。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